2018年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法》第三章:安全生產單行法律
考點——機動車通行規定
同車道行駛
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后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車:
(1)前車正在左轉彎、掉頭、超車的。
(2)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的。
(3)前車為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
(4)行經鐵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橋、彎道、陡坡、隧道、人行橫道、市區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沒有超車條件的
交叉路口行駛
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過;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并讓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
機動車載物行駛
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應當經公安機關批準后,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警示標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機動車載人行駛
機動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客運機動車不得違反規定載貨。
禁止貨運機動車載客。
拖拉機行駛
(1)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區內的道路,禁止拖拉機通行。
(2)在允許拖拉機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機可以從事貨運,但是不得用于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