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法》第三章:安全生產單行法律
考點——監測與預警
突發事件信息的收集與報告:
《突發事件應對法》規定了政府及有關部門、專業機構應當通過多種途徑收集突發事件信息,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有關單位建立專職或者兼職信息報告員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也有報告突發事件信息的義務。
《突發事件應對法》規定了對收集到的信息應當及時匯總分析,對突發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響進行評估,認為可能發生重大或者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的,應當立即報告或者通報。
分類:國家將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預警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一級為最高級別。
相關措施:
1.三級、四級警報后的措施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如下五種措施:
①啟動應急預案;
②責令有關部門、專業機構、監測網點和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收集、報告有關信息,向社會公布反映突發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強監測、預報和預警;
③組織對突發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預測事件的可能性與影響范圍和強度,以及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的級別;
④向社會公布預測的信息和分析評估的結果,并對信息的報道進行管理;
⑤及時發布警告、宣傳減災常識和公布咨詢電話。
2.一級、二級警報后的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除采取三級和四級警報后的措施之外,還要采取如下八種措施:
①責令應急救援隊伍、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并動員后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
②調集應急救援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準備應急設施和避難場所,并確保其處于良好狀態、隨時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③加強對重點單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衛,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④采取必要措施,確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行;
⑤及時向社會發布有關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危害的建議、勸告;
⑥轉移、疏散或者撤離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并予以妥善安置,轉移重要財產;
⑦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場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導致危害擴大的公共場所的活動;
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護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