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的安全管理與工傷保險的規定
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的安全管理
《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工傷保險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社會保險并繳納保險費,不得以非法手段侵犯從業人員的該項權利。《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的事項。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
生產安全事故的受害者或其親屬。既有依法享有獲得工傷社會保險補償的權利,又有獲得民事賠償的權利。但是否應當獲得民事賠償,則應以生產經營單位的過錯為前提,即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原因必須是生產經營單位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造成生產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