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法》第三章:安全生產單行法律
考點——礦山企業的安全管理的規定
安全生產責任制
《礦山安全法》規定,礦山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礦長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礦山安全的內部監督
《礦山安全法》規定,礦長應當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報告安全生產工作,發揮職工代表大會的監督作用。
《礦山安全法》規定,礦山企業職工有權對危害安全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礦山安全法》規定,礦山企業工會依法維護職工生產安全的合法權益.組織職工對礦山安全工作進行監督。礦山企業工會發現企業行政方面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礦山企業行政方面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礦山企業行政方面必須及時做出處理決定。
安全培訓
《礦山安全法》規定,礦山企業必須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未經安全教育、培訓的,不得上崗作業。
《礦山安全法》規定.礦長必須經過考核,具備安全專業知識,具有領導安全生產和處理礦山事故的能力。礦山企業安全工作人員必須具備必要的安全專業知識和礦山安全工作經驗。
未成年人和女工的保護
《礦山安全法》規定,礦山企業不得錄用未成年人從事礦山井下勞動。礦山企業對女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實行特殊勞動保護,不得分配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勞動。
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
《礦山安全法》規定,礦山企業必須從礦產品銷售額中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必須全部用于改善礦山安全生產條件,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