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法》第四章:安全生產單行法律
考點——處罰的管轄和適用
管轄:職能管轄、地域管轄、級別管轄、指定管轄。 應受處罰的構成要件:
(1)必須已經實施了違法行為。
(2)違法行為屬于違反行政法規范的性質,行政處罰只能針對違反行政法規范的行為。
(3)實施違法行為的人是具有責任能力的行政管理相對人。
(4)依法應當受到處罰。
《行政處罰法》規定,不滿14歲的人有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
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
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適用以下情況:
(1)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2)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4)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5)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不予處罰的規定:
《行政處罰法》規定,有下列情形的不予處罰:
(1)不滿14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3)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行政處罰的追訴時效:
《行政處罰法》規定,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適用上的
其他問題:
《行政處罰法》規定,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刑期。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罰金,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罰款的,應當折抵相應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