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法》第四章:安全生產單行法律
考點——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
女職工保護
(1)禁止用人單位安排女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2)禁止用人單位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3)禁止用人單位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活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4)禁止用人單位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延長其工作時問和夜班勞動。
未成年工保護
未成年工是指年滿16周歲未滿]8周歲的勞動者。
(1)禁止用人單位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2)要求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