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法》第四章:安全生產單行法律
考點——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
行政許可的申請與受理
《行政許可法》規定,行政機關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其申請事項的行政許可事項無關的技術資料和其他材料。
行政許可機關在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上審查后,可能會做出:
(1)及時告知不受理。
(2)及時做出不予受理決定。
(3)允許當事人當場更正。
(4)告知申請人進行補正后提出申請。
(5)直接接受申請
行政許可的審查與決定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能夠當場做出決定的,應當當場做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
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行政許可決定的類型主要有兩種形式,即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和不予許可的決定。
行政許可的聽證
(1)行政機關應當于舉行聽證的7d前將舉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必要時予以公告。
(2)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3)行政機關應當指定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為聽證主持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主持人與該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4)舉行聽證時,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應當提供審查意見的證據、理由,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以提出證據,并進行申辯和質證。
(5)聽證應當制作筆錄,聽證筆錄應當交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后或者蓋章。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做出行政許可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