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注冊安全工程師考試于10月27、28日兩天舉行,其中《安全生產法及相關法律知識》科目考試時間為10月27日9:00-11:30,考試時長150分鐘。在最后沖刺幾天里為大家總結黃金考點12條,預祝所有考生考試順利!
關于法律規范的層級關系
1.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的效力問題: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2.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的規章效力問題:教材P18表述“部門規章的效力高于地方政府規章”與《立法法》第82條“二者地位效力相等”的法條矛盾。
《立法法》第86條規定: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1.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負的7個職責
新增“組織制定并實施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P42)
2.新增安全費用提取規定: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專門用于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費用在成本中據實列支。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和監督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后制定。
3.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范圍(修訂):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一百人的非高危生產經營單位。
4.新增“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職責”:
(注意與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職責區別)
(1)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2)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3)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4)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
(5)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6)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7)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
法律責任
責任形式、責任主體、主要違法行為(與有關法律規定的對應)、安全生產刑事責任罪名(與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共同記憶)。
1.新法罰款幅度提高2-5倍,解決“打非治違”、“重典治亂”問題。
2.修訂: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P68)
教材列出27項,新法新增5項。主要是指違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一節中規定的違法行為。(P40-51)
3.修訂:對安全中介機構違法行為的處罰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十萬(老法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老法5000)元的,單處或者并處十萬(老法5000)元以上二十萬(老法20000)元以下的罰款;
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兩萬(老法5000)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建立消防組織的規定
(1)地方人民政府消防組織建設的要求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承擔火災撲救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承擔火災撲救工作。
(2)必須建立專職消防隊的單位:
1)大型核設施單位、大型發電廠、民用機場、主要港口;
2)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大型企業;
3)儲備可燃的重要物資的大型倉庫、基地
4)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以外的火災危險性較大、距離當地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企業;
5)距離當地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列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單位。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
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4.法律責任:2011年新修訂內容
1)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10日以下拘留,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2)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15日拘留,并處5000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3)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交管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4)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5)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6)還有偽造、套牌等處罰。
特種設備使用的法律要求
(1)規范使用
使用取得許可生產并經檢驗合格的特種設備。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和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
(2)登記建檔
1)登記
應當在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
2)建立安全技術檔案
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①技術資料和文件;
②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記錄;
③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④維護保養記錄;
⑤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3)安全管理機構、安全管理人員的設置
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等為公眾提供服務的特種設備運營使用單位,應當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
其他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根據情況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
(4)特種設備委托管理的安全要求
特種設備屬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業服務單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種設備,受托人履行本法規定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義務,承擔相應責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實際管理人履行管理義務,承擔相應責任。
(5)電梯的維護保養資質
電梯定期維保應當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許可的安裝、改造、修理單位進行。
其他(日常檢查、每日運行前例行檢查、定期檢驗、變更、報廢、充裝等與《條例》類似。)
刑法及刑法修正案
1.安全生產領域內犯罪的罪名:
1)第132條規定的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
2)第134條第一款規定的重大責任事故罪
3)第134條第二款規定的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
4)第135條第一款規定的勞動安全事故罪
5)第135條第二款規定的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事故罪
6)第136條規定的危險物品肇事罪
7)第137條建設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8)138條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9)第139條消防責任事故罪
10)第139條第二款規定的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
11)146條: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
12)第232條:故意殺人罪
13)第234條:故意傷害罪
14)第389條 行賄罪
15)第397條規定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罪(瀆職罪)
16)第402條: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以上犯罪情節輕的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嚴重的判3~7年有期徒刑。
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建設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按情節輕重分別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或5~10年有期徒刑。
行政處罰的適用
1)一事不再罰
2)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3)不予處罰
4)特殊適用
4.行政處罰的相關程序
1)簡易程序
2)一般程序
3)聽證程序
行政許可的設定(與行政處罰設定類似)
(1)一般規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不包括較大的市和省會城市)規章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臨時性的行政許可實施滿一年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規章以下的規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2)禁止性規定
地方性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應當由國家統一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不得設定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前置性行政許可。其設定的行政許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個人或者企業到本地區從事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商品進入本地區市場。
法規、規章對實施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作出的具體規定,不得增設行政許可;對行政許可條件作出的具體規定,不得增設違反上位法的其他條件。
職業病防治法(最近2016年7月、2017年11月兩次修訂)
1.職業病目錄發布部門(P127)
將原“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調整并公布”,改為“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規定、調整并公布”。
2.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P129)
用人單位工作場所存在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的危害因素的,應當及時、如實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原為衛生行政部門P129)申報危害項目,接受監督。
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原為衛生行政部門)制定、調整并公布。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職業危害公告和警示
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3.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P129)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統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不再向安監(原為衛生)部門提交報告)。
醫療機構建設項目可能產生放射性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放射性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
4.建設項目的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與驗收
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并組織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產和使用。(不再要求經安監(原為衛生)部門驗收合格)。
醫療機構可能產生放射性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其放射性職業病防護設施經衛生行政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對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規定
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由依法設立的取得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給予資質認可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P130錯)(與安全評價機構(兩級資質)的要求不一致)
6.處置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
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時報告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原為衛生行政部門P132)和有關部門。安全監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調查處理;必要時,可以采取臨時控制措施。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做好醫療救治工作。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
1)生產經營單位的職責(P325)
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承租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負有統一協調和監督管理的職責。
季報、年報規定(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
2)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的內容(P325)
強調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并實施,必須要整改責任、措施、資金、時限、預案“五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