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各級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職責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各有關部門是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主體,法律要明確各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地位和各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能,發揮其監督管理主體的作用,將各級人民
政府在安全生產中的地位和基本職責法律化。為此,《安全生產法》第八條規定:“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應當及時予以協調、解決。”這里明確了三個問題,一是確定了各級人民政府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領導地位。從外部條件看,各級人民政府在安全生產工作中居于中心的地位,擔負著確保一方平安的重要領導職責。人民政府必須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堅持以人為本,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對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高度負責。二是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必須重視安全生產工作,加強領導。能否把安全生產擺到應有的位置和高度,主要是看各級人民政府是否真正重視安全生產工作。法律把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作為一項法定義務加以規定,這就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切實負起責任,加強領導,真抓實干,把生產安全事故降下來,避免和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三是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職責:其一,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政府除了組織貫徹實施黨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部署、檢查安全生產工作之外,主要依靠和督促其職能部門依法履行各自的監督管理職責。其二,各級人民政府對安全生產中存在的重大問題應當及時予以協調、解決。由于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較多,不可避免地存在著一些有關部門職責交叉或者難以解決的問題。這時處于居中地位的政府,必須及時協調、解決。如果政府領導人對安全生產中存在的重大問題麻木不仁、當斷不斷、久拖不決,由此引發生產安全事故,要承擔失職、瀆職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