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安全警示標志的規定
生產經營作業中需有一定的場所、設施和設備,往往存在一些危險因素,容易被人忽視。為了加強作業現場的安全管理,有必要制作和設置以圖形、符號、文字和色彩表示的安全警示標志,以提醒、阻止某些不安全的行為,避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當然,并非所有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設施、設備上都需要設置安全警示標志。需要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的必須規范統一,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為此,《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