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建設項目的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的規定
礦山、危險物品建設項目不同于其他生產經營建設項目,具有更大的危險性,對其應有更高的安全技術要求。有關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對礦山、危險物品建設項目要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為了確保安全生產,《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分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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