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法及法律知識》第三章講師講解:第1節
第三章 安全生產單行法律
第一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
1992年11月7日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以下簡稱《礦山安全法》),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礦山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是為了保障礦山生產安全,防止礦山事故,保護礦山職工人身安全,促進采礦業的發展。
一、礦山安全法的適用范圍
(一)主體和行為的適用《礦山安全法》是我國唯一的礦山安全單行法律。
凡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礦產資源開采活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均應遵守該法的規定。不論是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是外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只要在中國從事礦產資源開采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據統計,目前我國已經探明并進行開采的礦產資源超過180余種,所有礦產資源開采過程中的安全生產均要適用《礦山安全法》。
(二)空間的適用
《礦山安全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礦產資源開采活動,必須遵守本法。”該法關于其適用范圍的規定,是為了與相關法律的適用范圍保持一致。1986年3月19日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1996年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遵守本法。”礦山安全是與礦產資源開采緊密相連的,只要有礦產資源開采活動,就有礦山安全問題。因此,兩部法律的適用范圍是一致的。
《礦山安全法》的空間適用范圍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是指我國主權管轄的領陸、領水和領空,領水包括12海里以內的領海。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包括我國法律規定的領海毗連區和領海以外200海里的專屬海洋經濟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