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法律責任
(一)建設工程和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有關單位違反《消防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1.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2.消防設計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3.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4.建設工程投入使用后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5.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營業的。
建設單位未依照本法規定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或者在竣工后未
依照本法規定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消防設計與施工不符合標準的法律責任
有關單位違反《消防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1.建設單位要求建筑設計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降低消防技術標準設計、施工的。
2.建筑設計單位不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進行消防設計的。
3.建筑施工企業不按照消防設計文件和消防技術標準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
4.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
(三)單位與個人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單位違反《消防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1.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2.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3.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
4.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
5.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6.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7.對火災隱患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通知后不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
個人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四)公安消防機構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工作人員在消防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有違反《消防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違法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