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為嚴重危及該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穩健運行、損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區別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暫停部分業務、停止批準開辦新業務;
(二)限制分配紅利和其他收入;
(三)限制資產轉讓;
(四)責令控股股東轉讓股權或者限制有關股東的權利;
(五)責令調整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
(六)停止批準增設分支機構。
銀行業金融機構整改后,應當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提交報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經驗收,符合有關審慎經營規則的,應當自驗收完畢之日起三日內解除對其采取的前款規定的有關措施。
2. 關于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接管、重組、撤銷和依法宣告破產的監管措施
對發生風險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處置的方式主要有接管、重組、撤銷和依法宣告破產。
(1)接管。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接管,是指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在銀行業金融機構已經或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的利益的情況下,對該銀行采取的整頓和改組措施。接管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
(2)重組。重組是指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按照具體的重組方案(或重組計劃),通過合并、兼并收購、購買與承接等方式,改變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資本結構,合理解決債務,以便使銀行業金融機構擺脫其所面臨的財務困難,并繼續經營而采取的法律措施。
重組的目的是對被重組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采取對銀行業體系沖擊較小的市場推出方式,以此維護市場信心與秩序,保護存款人等債權人的利益。
(3)撤銷。撤銷是指監管部門對經其批準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金融機構依法采取的終止其法人資格的行政強制措施。
在接管、機構重組或者撤銷清算期間,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批準,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出境將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依法阻止其出境;
(二)申請司法機關禁止其轉移、轉讓財產或者對其財產設定其他權利。
(4)依法宣告破產。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破產,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符合《破產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經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向人民法院提出對該金融機構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后,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的法律行為。
3. 其他監督管理措施
(1)對與涉嫌違法事項相關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
詢問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要求其對有關情況作出說明;查閱、復制有關財務會計、財產權登記等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毀損或者偽造的文件、資料,予以現行登記保存。與涉嫌違法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主要包括兩類:與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關聯緊密的民事主體,通常是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客戶、股東、實際控制人等關聯主體;為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供產品和服務的企業、市場中介機構和專業人士等。
(2)審慎性監督管理談話。監管部門有權根據監管需要和銀行業金融機構經營狀況,隨時向銀行業金融機構提出談話要求。進行監管談話并不意味著銀行業金融機構一定存在經營的問題,即使不存在任何問題,監管機構也有權要求談話了解狀況??荚嚧笈c你同行
(3)強制風險披露。如實向社會公眾披露財務會計報告、風險管理狀況、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變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項等信息。
《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將市場約束與最低監管資本要求和資本充足率監督檢查并列為資本監管的新三大支柱,世界很多國家和地區據此加強信息披露要求。
(4)查詢涉嫌違法賬戶和申請司法機關凍結有關涉嫌違法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