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中國銀行業概況
一、中央銀行、監管機構與自律組織
(一)中央銀行
簡稱:PBC
1984年1月1日:專門行使央行職能
1995年3月18日:《中國人民銀行法通過》
2003年:銀監會行使銀行業監管職能
職能: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
職責: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
(二)監管機構:銀監會
1.歷史沿革和監管對象
成立時間:成立于2003年4月
監管法正式施行時間:2003年12月27日通過,2004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修正時間:2006年10月31日
監管范圍:銀行業金融機構
銀行機構: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以及政策性銀行
非銀行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機構
2.監管職責 17項
監管理念
3.監管理念:“管風險”、“管法人”、“管內控”、“提高透明度”
4.監管目標:銀行業監督管理的目標是促進銀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維護
公眾對銀行業的信心。
①通過審慎有效的監管,保護廣大存款人和消費者的利益;②通過審慎有效的監管,增進市場信心;③通過宣傳教育工作和相關信息披露,增進公眾對現代金融的了解;④努力減少金融犯罪。
5.監管標準:①能夠促進金融的穩定,同時又促進金融的創新;②努力提升我國銀行業在國際金融服務中的競爭能力;③對各類監管權限做到科學合理,監管者要有所為,有所不為,減少一切不必要的限制;④為金融市場上的公平競爭創造環境和條件,并且維護這種有序的競爭,反對無序競爭;⑤對監管者和被監管者兩方面都應當實施嚴格明確的問責制;⑥有效、節約地使用一切監管資源,做到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
6.監管措施:
①市場準入:機構、業務、高管
②非現場監管;
③現場檢查;
④監管談話;
⑤信息披露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