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 民事法律基本規定
7.1 民事權利主體
民事權利主體是指參與民事法律關系,享有民事權力并承擔民事義務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組織。
7.1.2 自然人
這里要明確兩個概念,即“公民”和“自然人”。所謂公民是指具有一國國籍、依該國憲法和法律享有權力并承擔義務的自然人。因此,公民是自然人,但自然人并非一定是公民,因為自然人還包括在本國的外國人和無國籍人。
7.1.3 法人
1. 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力能力 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力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2. 法人成立的要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
(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3. 法人的分類
(1)企業法人
企業法人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獨立從事商品生產和經營活動的法人。在我國,企業法人主要有兩種分類方法:一是根據所有制性質和外商參與方式,將企 業法人分為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人、集體所有制企業法人、私營企業法人、中外合資企業法人、中外合作企業法人、外商獨資企業法人。二是根據企業的組合形式,將 企業法人分為單一企業法人、聯營企業法人和公司法人。在我國,公司法人是最重要的企業法人形式。
(2)機關法人
(3)事業單位法人
(4)社會團體法人
7.1.4 非法人組織
非法人組織又稱非法人團體,是指不具有法人資格但能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