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銀行主要業務法律規定
6.1 存款業務法律規定
6.1.1 存款及其辦理原則
商業銀行辦理個人儲蓄存款業務,應當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存款人保密的原則。
6.1.2 存款業務的基本法律要求
1. 經營存款業務的特許制
2. 以合法正當方式吸收存款
3. 依法保護存款人合法權益
商業銀行應當保證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絕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除非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查詢、凍結、扣劃存款人的存款。
6.1.3 對單位存款查詢、凍結、扣劃的條件和程序
1. 查詢單位存款
查詢人必須出示本人工作證或執行公務證和出具縣級(含)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局簽發的“協助查詢存款通知書”,由銀行行長或其他負責 人簽字后并指定銀行有關業務部門憑此提供情況和資料,并派專人接待。查詢人不得借走原件,需要的資料可以抄錄、復制或照相,并經銀行蓋章。
2. 凍結銀行存款
被凍結的款項在凍結期限內如需解凍,應以作出凍結決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簽發的“解除凍結存款通知書”為憑,銀行不得自行解凍。
凍結單位存款的期限不超過六個月。
被凍結的款項,不屬于贓款的,凍結期間應計付利息,在扣劃時其利息應付給債權單位,屬于贓款的,凍結期間不計付利息。如凍結有誤,解除凍結時應補計凍結期間利息。
3. 扣劃單位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