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借款人的限制:
①不得在一個貸款人同一轄區內的兩個或兩個以上同級分支機構取得貸款;
②不得向貸款人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
③不得用貸款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④不得用貸款在有價證券、期貨等方面從事投機經營;
⑤除依法取得經營房地產資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貸款經營房地產業務,依法取得經營房地產資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貸款從事房地產投機;
⑥不得套取貸款用于借貸牟取非法收入;
⑦不得違反國家外匯管理規定使用外幣貸款;
⑧不得采取欺詐手段騙取貸款。
(3)貸款人
貸款人的權利:
①有權要求借款人提供與借款有關的資料;
②有權根據借款人的條件,決定貸與不貸、貸款金額、期限和利率等,根據貸款條件和貸款程序自主審查和決定貸款,除國務院批準的特定貸款外,有權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強令其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③有權了解借款人的生產經營活動和財務活動;
④有權依合同約定從借款人賬戶上劃收貸款本金和利息;
⑤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規定義務的,貸款人有權依合同約定要求借款人提前歸還貸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貸款;
⑥在貸款將受或已受損失時,可依合同規定,采取使貸款免受損失的措施。
貸款人的義務:
①公布所經營的貸款的種類、期限和利率,并向借款人提供咨詢;
②公開貸款審查的資信內容和發放貸款的條件;
③審議借款人的借款申請,并及時答復貸與不貸,其中,短期貸款答復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中長期貸款答復時間不得超過六個月,國家另有規定者除外;
④應當對借款人的債務、財務、生產、經營情況保密,但對依法查詢者除外。
對貸款人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