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授信業務法律規定
授信業務是指商業銀行向客戶直接提供資金支持,或者對客戶在有關經濟活動中可能產生的賠償、支付責任作出保證,包括貸款、貸款承諾、承兌、貼現、貿易融資、保理、信用證、保函、透支、擔保等表內外業務。
6.2.1 授信原則
1. 合法性原則
2. 誠實信用原則
3. 統一授信原則
4. 統一授權原則
6.2.2 授信審核
貸款人在受理借款人的借款申請后,評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級。在評級后,貸款人的調查人員應當對借款人的信用等級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型、盈利性 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抵押物、質物、保證人情況,測定貸款的風險。貸款人應當建立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的貸款管理制度。審查人員應當對調查人員提供的資料進 行核定、評定,復測貸款風險,提出意見,按規定權限報批。貸款調查評估人員負責貸款調查評估,承擔調查失誤和評估失準的責任;貸款審查人員負責貸款風險的 審查,承擔審查失誤的責任;貸款發放人員負責貸款的檢查和清收,承擔檢查失誤、清收不力的責任。貸款人應當根據業務量、管理水平和貸款風險度確定各級分支 機構的審批權限。超過審批權限的貸款,應當報上級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