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 銀行業務限制
6.4.1 對同一借款人貸款限制
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與商業銀行資本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十。“同一借款人”應該包括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及其控股的,或擔任負責人的子商業銀行。
6.4.2 對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限制
《商業銀行法》第四十條規定,商業銀行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于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所謂“優于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是指在發放貸款額度、擔保貸款條件等方面違反公平原則給予關系人較一般借款人優越的條件。
6.4.3 對商業銀行投資業務的限制
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6.4.4 商業銀行結算業務的限制
商業銀行辦理票據承兌、匯兌、委托收款等結算業務,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兌現,收付入賬,不得壓單、壓票或者違反規定退票。有關兌現、收付入賬期限的規定應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