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貸款合同
(1)貸款合同的概念
(2)貸款合同的內容
(3)貸款合同的抗辯
貸款人享有的先履行抗辯權,或稱不安抗辯權,是指負有先履行債務的貸款人在貸款合同簽訂之后,有確切證據證明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①經營狀況 嚴重惡化;②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③喪失商業信譽;④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難以按期歸還貸款時,可以中止(暫時停止) 交付約定款項,并要求借款人提供適當擔保。
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貸款人可以解除合同。但貸款人對此負通知義務和舉證責任,貸款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4)貸款合同的保全
①代位權。指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同時,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②撤銷權。指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或者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該撤銷權的行使有下列時效限制: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5)貸款合同的擔保
(6)貸款合同糾紛的解決
當事人發生貸款合同糾紛后,可以通過第三人調解、當事人協商和解、仲裁或訴訟等方式加以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