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5 存單糾紛案件的認定與處理
1. 存單的概念
存單在法律意義上是表明存款人與金融機構間存在存款合同關系的重要證據,其性質屬于合同憑證,用來證明存款人與存款機構之間的約定的存在。
存款機構出具了存單,不論自己的經辦人將該筆款項入賬或不入賬或部分入賬,存款機構無權單方更改,如果單方更改,則其更改違反存款合同規定。
2. 存單關系效力認定的兩個條件
(1)形式要件
形式要件是指存單等憑證的真實性。
(2)實質要件
實質要件是指存款關系的真實性
3. 一般存單糾紛案件的認定與處理
(1)認定
當事人以存單或進賬單、對賬單、存款合同等憑證為主要證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存單糾紛案件和金融機構向人民法院提起的確認存單或進賬單、對賬單、存款合同等憑證無效的存單糾紛案件,為一般存單糾紛案件。
(2)處理
?、俪钟腥艘陨鲜稣鎸崙{證為依據提起訴訟的,金融機構應當對持有人與金融機構間是否存在存款關系負舉證責任。
②持有人以上述真實憑證為依據提起訴訟的,如金融機構不能提供證明存款關系不真實的依據,或僅以金融機構底單的記載內容與上述憑證記載內容不符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應認定持有人與金融機構間的存款關系成立,金融機構應當承但兌付款項的義務。
?、鄢钟腥艘栽跇邮?、印鑒、記載事項上有別于真實憑證,但無充分證據證明系偽造或變造的瑕疵憑證提起訴訟的,持有人應對瑕疵憑證的取得提供合理的陳述。
④在存單糾紛案件的審理中,如有充分證據證明存單、進賬單、對賬單、存款合同等憑證系偽造、變造,人民法院應在查明案件真實的基礎上,依法確認上述憑證無效,并可駁回持上述憑證起訴的原告的訴訟請求或依據實際存款數額進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