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商事法律基本規定
8.1 公司法律制度
8.1.1 《公司法》概述
2004年,由國務院法制辦正式啟動《公司法》的修改,2005年2月第一次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10月27日第三次審議時通過,修改后的《公司法》2006年1月1日開始實施。新《公司法》共二百一十九條。
我國《公司法》主要以股東承擔責任的范圍和形式、股東人數的多少將公司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類。國有獨資公司是一類特殊的有限責任公司。
8.1.2 公司設立制度
公司設立是指公司發起人為促進公司成立并取得法人資格,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所必須完成的一系列法律行為的總稱。
設立公司必須履行公司設立的程序。
8.1.3 公司資本制度
公司資本,是股東為達到公司目的所實施的財產出資的總額。我國公司資本制度的特點是:
(1)資本法定。
(2)強調公司必須有相當的財產與其資本總額相維持。
(3)強調公司資本不得任意變更。
8.1.4 公司的組織機構
1.股東大會
2.董事會
3.公司經理
4.監事會
8.1.5 公司終止制度
公司因破產或解散而導致終止,喪失其企業法人資格。公司終止主要有兩種情形:
(1)公司破產
(2)公司解散
①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②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③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④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被撤銷以及人們法院予以解散的,應當解散。
上述解散情形出現時,除公司合并、分立免于清算外,公司均必須進行清算,清理債券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