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3 抵押
《物權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②建設用地使用權;
③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④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⑤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⑥交通運輸工具;
⑦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1.抵押登記
《擔保法》規定,以下列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辦理抵押物登記的部門如下。
2.抵押權的實現
(1)以抵押物折價受償;
(2)拍賣抵押物以拍賣所得價款受償;
(3)變賣抵押物以變賣所得價款受償。
8.4.4 質押
1.動產質押
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
2.權利質押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類權利可以出質:
①匯票、支票、本票;
②債券、存款單;
③倉單、提單;
④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份;
⑤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⑥應收賬款;
⑦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