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 擔保法律制度
8.4.1擔保概述
《民法通則》、《物權法》、《擔保法》和《擔保法》的司法解釋,從原則規定到法律的具體適用,共同形成了我國較為完善的擔保法律制度。
擔保是指按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一定的財產或資信,以確保債務的清償。
《擔保法》規定了五種擔保方式: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擔保的種類:
(1)人的擔保
(2)物的擔保
(3)定金擔保
8.4.2 保證
1.保證的概念與種類
《擔保法》規定保證的責任方式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
一般保證是指與主債務并無連帶關系的保證債務。一般保證具有補充性,當債權人未就債務人的財產先為執行并且無效果之前,便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義務時,保證人有權拒絕,這種權利稱為先訴抗辯權。
連帶保證是指保證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連帶保證不具有補充性。連帶保證人與債務人負連帶責任,債權人可先向保證人要求其履行保證義務,而無論主債務人的財產是否能夠清償。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2.保證期間
(1)保證期間的法律規定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連帶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最高額保證的保證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
(2)保證期間債權債務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