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4 票據權利
1.票據權利的概念
票據權利是持票人因合法擁有票據而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
票據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2.票據權利的取得、行使和保全
(1)票據權利的取得
從票據權利的取得方式看,分為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
從票據取得的主觀狀態看,分為善意取得和惡意取得。
票據權利取得的限制。根據《票據法》的規定,票據權利的取得有兩項限制:第一,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 于惡意取得票據的,或者有重大過失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第二,以無償或者不以相當對價,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優于其前手的票據權利。
(2)票據權利的行使和保全
3.票據權利的消滅
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 月;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8.3.5 票據喪失的補救措施
1.掛失止付
2.公示催告
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后3日內,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