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 破產法律制度
8.2.1 《破產法》概述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該法共十二章一百三十六條,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8.2.2 《破產法》的實體性規定
1.關于破產能力
破產能力是民事主體依法被宣告破產的資格。
2.關于破產原因
3.關于逾期申報債權的法律后果
《破產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債權人未申報債 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
4.債權人會議的職權
8.2.3 破產程序
1.破產程序的概念與特征
破產程序是指法院審理破產案件,終結債權債務關系的訴訟程序,也叫破產還債程序。它主要包括破產申請和受理、破產宣告、破產清算三大程序。
破產程序特點:第一,破產程序是清償債務的特殊手段;第二,破產程序的適用以法定事實存在為前提;第三,破產程序以債權人依法得到公平受償為目的;第四,破產程序實行一審終審。
2.重整和和解程序
(1)重整。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2)和解。
3.破產清算程序
8.2.4 破產財產的分配
(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
(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3)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