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中小商業銀行:包括股份制商業銀行和城市商業銀行兩大類
(1)股份制商業銀行
截止07年4月1日,包括12家商業銀行
——中信銀行、中國光大銀行、華夏銀行、廣東發展銀行、深圳發展銀行、招商銀行、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興業銀行、中國民生銀行、恒豐銀行、浙商銀行、渤海銀行。
意義: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填補了國有商業銀行收縮機構造成的市場空白,較好地滿足了中小企業和居民的融資和儲蓄業務需求,大大豐富了對城鄉居民的金融服務,方便了百姓生活;另一方面,打破了計劃經濟體制下國家專業銀行的壟斷局面,促進了銀行體系競爭機制的形成和競爭水平的提高,帶動了整體商業銀行服務水平、服務質量和工作效率的提高;在經營管理方面不斷創新,是很多重大措施的“試驗田”,大大推動了銀行業的改革和發展。
(2)城市商業銀行
是在原城市信用合作社的基礎上組建起來的,在相當程度上緩解了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開戶難、結算難、借貸難”的矛盾。
時間 |
事件 |
1979年 |
第一家城市信用合作社在河南省駐馬店市成立 |
1986 |
城市信用合作社在大中城市推廣(1986年初不到1000家,1988年底3265家,1994年底5200家) |
1994年 |
國務院決定合并城市信用社,成立城市合作銀行 |
1998年 |
更名為城市商業銀行 |
2005年11月28日 |
安徽省內6家城市商業銀行和7家城市信用社合并重組成立徽商銀行 |
截止2006年6月 |
9家城市商業銀行引進了境外戰略投資者 |
2006年4月26日 |
上海銀行寧波分行開業,成為城市商業銀行第一家跨省區設立的分支機構 |
2006年11月8日 |
北京銀行天津分行開業 |
2007年1月24日 |
由江蘇省內10家城市商業銀行組建成立了江蘇銀行 |
近幾年,城市商業銀行呈現出三個新的發展趨勢:一是引進戰略投資者,二是跨區經營,三是聯合重組。
4、農村金融機構
包括農村信用社;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在合并農村信用社的基礎上組建);村鎮銀行和農村資金互助社(2007年批準設立的新機構)。
(1)農村信用社、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
時間 |
事件 |
新中國成立初—1957年底 |
全國成立由農民“自愿入股”的農村信用社8.8萬多個,絕大部分地區實現了“一鄉一社” |
20世紀70年代 |
將信用社先交給中國人民銀行、后交給中國農業銀行管理,實際上走了了“官辦”的道路。 |
1984年 |
以恢復和加強農村信用社組織上的群眾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經營上的靈活性為目的,農村信用社在農業銀行的領導下開始了以“三性”為主要內容的改革。 |
1996年 |
《國務院關于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提出將農村信用社辦成農民入股、社員民主管理、主要為入股社員服務的合作金融組織,決定農村信用社與農業銀行脫鉤,并決定“在城鄉一體化程度較高的地區,已經商業化經營的農村信用社,經整頓后可合并組建成農村合作銀行”。 |
2000年7月 |
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的大幕最先在江蘇拉開。 |
2001年11月29日 |
全國第一家農村股份制商業銀行張家港市農村商業銀行正式成立 |
2003年4月8日 |
全國第一家農村合作銀行寧波鄞州農村合作銀行正式成立 |
截止2006年底 |
全國共批準13家農村商業銀行、80家農村合作銀行開業 |
附注:農村商業銀行與農村合作銀行的區別?
對比項目 |
農村商業銀行 |
農村合作銀行 |
組成 |
轄內農民、農村工商戶、企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共同入股組成 | |
設立地區 |
城鄉一體化程度高,農業比重低,對支農服務要求較少 |
在遵循合作制原則基礎上,吸收股份制運作機制,實行股份合作制。 |
股權設置 |
股本劃分為等額股份,同股同權、同股同利。 |
股權分為資格股、投資股兩種,資格股實行一人一票,投資股每增加一定額度就相應增加一個投票權。 |
法人治理 |
權力機構是股東大會,同時設置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營管理層。 |
權力機構是股東代表大會,股東代表由股東選舉產生,同時設置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營管理層。 |
(2)村鎮銀行和農村資金互助社
2007年1月29日,銀監會發布并正式開始施行《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農村資金互助社管理暫行規定》
對比項目 |
村鎮銀行 |
農村資金互助社 |
資金來源 |
由境內外金融機構、境內非金融機構企業法人、境內自然人出資。可吸收公眾存款。 |
由鄉(鎮)、行政村農民和農村小企業自愿入股組成。可吸收社員存款、接受社會捐贈資金和從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融入資金。 |
設立方式 |
在農村地區設立的主要為當地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
為社員提供存款、貸款、結算等業務的社區互助性銀行業金融機構。 |
資金運用 |
發放短、中、長期貸款 |
發放社員貸款,確有富余的可存放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購買國債、金融債券。 |
可辦理銀行各類業務 |
可辦理結算、代理業務 | |
可向公眾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及辦理各項業務 |
不得向非社員吸收存款、放貸款及辦理其他金融業務,不得以該社資產為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擔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