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洗錢概述——洗錢是為了掩飾非法收入的真實來源和存在,通過各種手段使非法收入合法化的過程。
類別 |
階段/方式 |
具體內容 |
洗錢過程 |
處置階段 |
將犯罪收益投入到清洗系統的過程,是最易被偵查到的階段。 |
培植階段 |
通過復雜的多種、多層的金融交易,將非法收益與其來源分開,并進行最大限度的分散,以掩飾線索和隱藏身份。 | |
融合階段 |
又稱甩干,為犯罪得來的財富提供表面合法掩蓋。 | |
洗錢方式 |
借用金融機構 |
包括匿名存款、利用銀行貸款掩飾犯罪收益、控制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 |
保密天堂 |
瑞士、開曼、巴拿馬、巴哈馬等,其特征是:嚴格的銀行保密法、寬松的金融規則、自由的公司法(允許建立空殼公司、信箱公司等不具名公司)和嚴格的公司保密法 | |
空殼公司 |
亦稱提名人公司(指為匿名公司所有權人提供的一種公司結構) | |
現金密集行業 |
以賭場、娛樂場所、酒吧、金銀首飾店作掩護,通過虛假交易將犯罪收益宣布為經營的合法收入。 | |
偽造商業票據 |
在甲國購買信用證(進口業務)、偽造提貨單在乙國兌現貨款 | |
走私 | ||
利用犯罪所得直接購置不動產和動產 | ||
通過證券和保險業洗錢 |
2、《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類別 |
事件/內容 | ||
大事記 |
2006年10月31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通過(共7章37條) | |
2007年1月1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施行 | ||
反洗錢法主要內容 |
規定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反洗錢監督管理工作,明確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的反洗錢職責分工;明確應履行反洗錢義務的金融機構的范圍及具體的義務;規定反洗錢調查措施的行使條件、主體、批準程序和期限;規定開展反洗錢國際合作的基本原則;明確違反《反洗錢法》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 ||
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職責 |
組織協調全國的反洗錢工作、負責反洗錢資金監測;制定或會同國務院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制定金融機構反洗錢規章;監督、檢查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的情況;在職責范圍內調查可疑交易活動;接受單位和個人對洗錢活動的舉報;向偵查機關報告涉嫌洗錢犯罪的交易活動;向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定期通報反洗錢工作情況;根據國務院授權,代表中國政府與外國政府和有關國際組織開展反洗錢合作;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有關反洗錢的其他職責。 | ||
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反洗錢職責 |
參與制定所監督管理的金融機構反洗錢規章;對所監督管理的金融機構提出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的要求;發現涉嫌洗錢犯罪的交易活動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審查新設金融機構或金融機構增設分支機構的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方案,對不符合《反洗錢法》規定的設立申請,不予批準;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有關反洗錢的其他職責。 | ||
金融機構反洗錢義務的主要內容 |
建立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設立反洗錢專門機構或指定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建立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建立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建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開展反洗錢培訓和宣傳工作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