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
類別 |
事件/內容 | ||
大事記 |
2006年11月6日 |
《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通過,共27條。 | |
2007年1月1日 |
《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施行。 | ||
監管職責 |
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是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工作進行監督管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人行在履行反洗錢職責過程中,應與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和司法機關相互配合。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國務院授權代表中國政府開展反洗錢國際合作。中國人民銀行可和其他國家或地區的反洗錢機構建立合作機制,實施跨境反洗錢監督管理。 | ||
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職責 |
中國人民銀行設立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依法履行:接收并分析人民幣、外幣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建立國家反洗錢數據庫,妥善保存金融機構提交的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信息;按照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分析結果;要求金融機構及時補正人民幣、外幣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與境外有關機構交換信息、資料;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職責。 |
類別 |
事件/內容 | ||
大事記 |
2006年11月6日 |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通過(21條) | |
2007年3月1日 |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施行 | ||
報告主體應報告的交易 |
大額交易 |
單筆或當日累計人民幣交易20萬元以上或外幣交易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現金繳存、支取、結售匯、票據解付、匯款和現鈔兌換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 | |
單位銀行帳戶之間單筆或當日累計人民幣200萬元以上或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的轉賬 | |||
個人銀行帳戶之間及個人銀行賬戶與單位銀行賬戶之間單筆或當日累計人民幣50萬元以上或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 | |||
交易一方為個人、單筆或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 |||
可疑交易 | |||
免于報告的交易 |
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定期存款續存、活期存款與定期存款的互轉; | ||
自然人實盤外匯買賣交易過程中不同外幣幣種間的轉換 | |||
交易一方為各級黨的機關、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人民政協和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的(不含其下屬的企事業單位) | |||
金融機構同業拆借、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的交易 | |||
金融機構在黃金交易所進行的黃金交易 | |||
金融機構內部調撥資金 | |||
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轉貸業務項下的交易 | |||
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項下的債務掉期交易 | |||
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發起的稅收、錯賬沖正、利息支付 |
5、違反反洗錢法律規定的法律責任
責任追究 |
不法行為 |
法律責任 | ||
對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機構從事反洗錢工作人員 |
違反規定進行檢查、調查或采取臨時凍結措施的 |
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 ||
泄露因反洗錢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的 | ||||
違反規定對有關機構和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 ||||
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 ||||
對金融機構:不法行為導致洗錢后果發生的,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可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經營許可證;依法責令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或依法取消其任職資格、禁止其從事有關金融行業工作。 |
未按照規定建立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 |
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設區的市一級以上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責令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兩項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 ||
未按照規定設立反洗錢專門機構或指定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 | ||||
未按照規定對職工進行反洗錢培訓 | ||||
未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 |
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設區的市一級以上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
未按照規定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 | ||||
未按照規定報送大額交易或可疑交易報告 | ||||
與身份不明的客戶進行交易或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假名賬戶 | ||||
違反保密規定,泄露有關信息 | ||||
拒絕、阻礙反洗錢檢查、調查 | ||||
拒絕提供調查材料或故意提供虛假材料 | ||||
違反《反洗錢法》 |
構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