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資本管理
4.2.1銀行資本的概念與作用
1.銀行資本的概念
從不同的角度看,銀行資本的定義不盡相同。
(2)監管資本
(3)經濟資本、風險資本
2.銀行資本的作用
(1)滿足銀行正常經營對長期資金的需要。
(2)吸收損失。
(3)限制銀行業務過度擴張和承擔風險。
(4)維持市場信心。
(5)為銀行管理尤其是風險管理提供最根本的驅動力。
※4.2.2《巴塞爾新資本協議》
1.巴塞爾委員會與《巴塞爾資本協議》
巴塞爾銀行委員會成立于1974年底,其秘書處設在總部位于瑞士巴塞爾的國際清算銀行,簡稱巴塞爾委員會。1988年7月,巴塞爾委員會通過了《關于統一國際銀行的資本計算和資本標準的協定》(即《巴塞爾資本協議》),規定銀行必須根據自己的實際信用風險水平持有一定數量的資本。
《巴塞爾資本協議》主要有四部分內容:
一是確定了資本的構成,即銀行的資本分為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兩大類,且附屬資本規模不得超過核心資本的100%。
二是根據資產信用風險的大小,將資產分為0、20%、50%和l00%四個風險檔次。
三是通過設定一些轉換系數,將表外授信業務也納入資本監管。
四是規定銀行的資本與風險加權總資產之比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資本與風險加權總資產之比不得低于4%。
2.《巴塞爾新資本協議》
巴塞爾委員會于2004年6月正式發表了《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即《統一資本計量和資本標準的國際協議:修訂框架》。
提出了監管部門監督檢查和市場約束的新規定,形成了資本監管的“三大支柱”:
(1)第一支柱:最低資本要求
《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兩項重大創新:一是在資本充足率的計算公式中全面反映了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的資本要求;二是引入了計量信用風險的內部評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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