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授信業務法律規定
授信業務是指商業銀行向客戶直接提供資金支持,或者對客戶在有關經濟活動中可能產生的賠償、支付責任作出保證,包括貸款、貸款承諾、承兌、貼現、貿易融資、保理、信用證、保函、透支、擔保等表內外業務。
6.2.1 授信原則
1. 合法性原則
2. 誠實信用原則
3. 統一授信原則
對單一客戶或地區的表內外各種信用發放形式和本外幣統一綜合授信,確定最高綜合授信額度,并加以集中統一控制。
4. 統一授權原則
6.2.2 授信審核
(1)貸款人在受理借款人的借款申請后,評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級。
(2)在評級后,貸款人的調查人員應當對借款人的信用等級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型、盈利性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抵押物、質物、保證人情況,測定貸款的風險。
(3)貸款人應當建立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的貸款管理制度。審查人員應當對調查人員提供的資料進行核定、評定,復測貸款風險,提出意見,按規定權限報批。貸款調查評估人員負責貸款調查評估,承擔調查失誤和評估失準的責任;貸款審查人員負責貸款風險的審查,承擔審查失誤的責任;貸款發放人員負責貸款的檢查和清收,承擔檢查失誤、清收不力的責任。
(4)貸款人應當根據業務量、管理水平和貸款風險度確定各級分支機構的審批權限。超過審批權限的貸款,應當報上級審批。
6.2.3 貸款業務的基本法律要求
1. 貸款業務中的幾個基本概念
貸款業務是指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金融機構所從事的以還本付息為條件出街貨幣資金使用權的營業活動。
貸款人
借款人
2.《商業銀行法》對貸款業務的基本規定
第三十五條,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等嚴格審查。審貸分離、分級審批制度。
第三十六條,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
第三十七條,與借款人訂立書面合同。
第三十八條,按照央行規定的貸款利率上下限,確定貸款利率
第三十九條,商業銀行貸款,應當遵守下列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
(一)資本充足率≥8%
(二)貸款余額≤存款余額75%
(三)流動資產≥流動負債25%
(四)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商業銀行資本余額10%
第四十條,商業銀行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
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于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
第四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商業銀行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第四十二條,借款人應當按期還本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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