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擔保法律制度
7.3.1擔保法律制度概述
《民法通則》、《物權法》、《擔保法》和《擔保法》的司法解釋,從原則規定到法律的具體適用,共同形成了我國較為完善的擔保法律制度。
擔保是指按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一定的財產或資信,以確保債務的清償。
《擔保法》規定了五種擔保方式: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擔保的種類:
(1)人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由保證人履行。保證人的保證。
(2)物的擔保,抵押權、質押權和留置權。
(3)定金擔保,在債務之外交付一定數額的定金。
7.3.2物權法
2007年3月16日,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該法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物權法》通了通過具體規則將《擔保法》有關抵押、質押和留置的具體規范做了修正,它所確立的以下幾項重要制度對銀行業有重要影響。
(1)物權和擔保物權的法定規則
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定擔保物權。
(2)主從合同的效力關系原則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按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
(3)擔保物優先受償的法定例外規則
債權人對擔保財產優先受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4)物保與人保并存的處理規則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保證人或物的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
三個層次的規則
第一,允許債權人按照約定的機制來處理物保與人保并存的問題;
第二,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債務人提供物保的應先執行;
第三,第三人提供物保的,由債權人選擇。
(5)《擔保法》與《物權法》的關系
擔保法與物權法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物權法。
【例題,單選題】甲公司向乙銀行借款1000萬,甲公司用一棟房屋作為擔保,該房屋價值400萬元,同時丙公司愿意為甲公司該筆借款提供保證。該借款到期后,甲公司無力償還款項,此時,乙銀行應當選擇如下擔保執行方式( )
A.向丙公司追償1000萬元
B.先要求甲公司拍賣擔保的房屋償債,再向丙公司追償600萬元
C.先向丙公司追償600萬元,再要求甲公司拍賣擔保的房屋償債
D.先向丙公司追償1000萬元,等甲公司拍賣房屋款項入賬后,退回丙公司400萬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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