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4 質押
1.質押的概念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憑證移交債權人占有或者將法律法規允許質押的權利進行依法登記,將該動產或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或權利處分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動產質押
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
權利質押
以法律和行政法規所允許出質的財產權利為債權設定擔保,其設定法定手續有關權利憑證和履行登記手續兩類。
2.質押合同與質押的設立
設立質權的合同一般包括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
(四)擔保的范圍;
(五)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
注意:在質押合同中不得約定: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3.質權人的權利義務
權利:
(1)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財產折價,也可以拍賣、變賣質押財產優先受償;
(2)有權收取質押財產的孳息;
(3)可以放棄質權;
義務:
(1)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處分質押資產,給出質人造成損害,賠償;
(2)保管不善造成質押財產損失,賠償;
(3)未經同意轉質,賠償;
4.權利質押
(1)匯票、支票、本票;
(2)債券、存款單;
(3)倉單、提單;
(4)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份;
(5)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6)應收賬款;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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