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一、危害貨幣管理罪
1.金融機構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
金融機構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偽造的貨幣換取真幣的行為。犯本罪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或單處l萬元以上l0萬元以下罰金。
2.持有、使用假幣罪
持有、使用假幣罪指違反貨幣管理法規,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數額較大的行為。犯本罪的,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或者單處1萬元以上l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l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沒收財產。
二、破壞銀行管理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