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及其種類(P220-223) ★
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本人)名義在代理權限內與第三人(相對人)所為的法律行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包括:法定、委托、指定、無權、表見代理。
委托代理:建立在勞動合同關系、合伙關系、工作職務關系等特定基礎法律關系之上的。
無權代理(追認期1 個月):行為人不具有代理權,但以他人的名義與第三人(善意且無過失)進行代理行為(不違法)。
無權代理經被代理人追認產生與有權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若相對人催告被代理人追認,但得不到本人追認,則該代理行為無效,由無權代理人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擔保法律制度概述
擔保是指按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一定的財產或資信,以確保債務的清償。
《擔保法》(95 年通過)規定了五種擔保方式: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構成我國擔保法律制度的法律:《擔保法》;《擔保法》司法解釋;《民法通則》;《物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