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知識結構概覽
本章重點介紹了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對銀行業的監管法律規定以及反洗錢法律知識等內容。
中國人民銀行監督管理————直接檢查監督權
建議檢查監督權
全面檢查監督權
中國銀監會監督管理—————監管對象范圍
監督管理措施
違反監管規定的處罰措施
反洗錢法律制度———————洗錢的概念、過程和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
違反反洗錢法律規定的法律責任處罰措施
學習本章應重點掌握:通過對本章的學習,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掌握和了解一定的金融監管和反洗錢法律知識,為依法合規從業奠定基礎。對下列內容應重點體會:
監督管理是實現監管目標的一種措施;
監管機構通過檢查監督可以評價監管對象是否遵守法律規定,是否符合審慎經營規則;
檢查監督權是一種行政權,既是監管者的權利也是其法定職責;
我國現行銀行業監管為多頭監管模式:銀行業金融機構除了接受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的監管外,作為國有大型金融企業,還須接受國家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上市發行股票的股份制商業銀行:還須接受中國證監會的監管。地方中小銀行業金融機構則還要接受地方政府的監管。
第一節 《中國人民銀行法》相關規定
1995年3月18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并于通過之日公布實施。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修正案》,對《中國人民銀行法》進行修改,此次修改共計25處,修改后的條文增加至五十三條。
就監督管理部分而言,此次修訂的重點是將原屬于中國人民銀行履行的對銀行業的監督管理職能劃分出來,移交給新成立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不再直接審批、監管金融機構,而主要專注于貨幣政策的制定和執行,維護幣值的穩定以及對金融市場進行宏觀調控,促進金融市場的繁榮發展。
中國人民銀行的建議檢查監督權
可以建議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檢查監督。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回復。這是提有效率的一種制度性安排。
應當注意的是,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同時擁有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檢查監督權(這屬于在特定情況下的檢查監督權),并不會導致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雙重檢查和雙重處罰。
綜上內容,人民銀行實際上是有3個方面的檢查監督權,即直接檢查監督權、建議檢查監督權、特定檢查監督權
第二節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相關規定
(本節主要講解三個方面的問題)
關于銀監會的設置:
國務院于2003年3月19日設立了銀監會。根據授權,銀監會統一監督管理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及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2003年4月26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履行原由中國人民銀行履行的監督管理職責的決定》。
2003年12月27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以下簡稱《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該法共六章五十條,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2006年l0月27日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決定》,修改后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從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關于《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適用范圍:
不包含我國的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
因此,需強調的是,本法的監管對象范圍:
從機構性質上看,限于銀行業金融機構;
從地域上看,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關于《銀行業監督管理法》有關監督管理措施的規定:
其一,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監管措施:(有6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為嚴重危及該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穩健運行、損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經批準,可以區別情形,采取一系列措施。
其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接管、重組、撤銷和依法宣告破產的監管措施:
按照《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規定,對發生風險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處置的方式主要有接管、重組、撤銷和依法宣告破產。
(1)接管。接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
(2)重組。通過合并、兼并收購、購買與承接等方式,改變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資本結構,合理解決債務,以便使銀行業金融機構擺脫其所面臨的財務困難,并繼續經營而采取的法律措施。
(3)撤銷。
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是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出境將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依法阻止其出境;二是申請司法機關禁止其轉移、轉讓財產或者對其財產設定其他權利。
(4)依法宣告破產。
其三,其他監督管理措施:
(1)對與涉嫌違法事項相關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
(2)審慎性監督管理談話。
(3)強制風險披露。即如實向社會公眾披露財務會計報告、風險管理狀況、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變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項等信息。”
《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將市場約束與最低監管資本要求和資本充足率監督檢查并列為資本監管的新三大支柱
(4)查詢涉嫌違法賬戶和申請司法機關凍結有關涉嫌違法資金。
第三節 違反有關法律規定的處罰措施
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罰的方式包括:追究刑事責任,給予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等。
刑事責任: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以及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等刑罰。
行政處罰:種類包括: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行政處分: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關于相關的處罰措施
第四節 反洗錢法律制度
本節應掌握的主要內容是:洗錢的目的、洗錢的過程、洗錢的方式、反洗錢法律制度、反洗錢監管部門
一、洗錢概述:
1.洗錢的概念及洗錢過程
洗錢的過程通常被分為三個階段,即處置階段、培植階段、融合階段,每個階段都各有其目的及形態,洗錢者交錯運用不同的方法,以達到洗錢的目的。
2.洗錢的常見方式
(1)借用金融機構。
(2)藏身于保密天堂。
被稱為保密天堂的國家和地區一般具有的特征
(3)使用空殼公司
(4)利用現金密集行業
(5)偽造商業票據。
(6)走私。
(7)利用犯罪所得直接購置不動產和動產
(8)通過證券和保險業洗錢。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2006年l0月31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以下簡稱《反洗錢法》),該法共七章三十七條,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應掌握:金融機構的反洗錢義務
三、《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
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該會議還作出了一個重要決定,即建立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通過了《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共二十一條,2007年3月l日起施行。
關于報告主體應報告的交易:主要是大額交易與可疑交易
其中:大額交易。
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交易二十萬元以上或者外幣交易等值一萬美元以上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單位銀行賬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二百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二十萬美元以上的轉賬;個人銀行賬戶之間,以及個人銀行賬戶與單位銀行賬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五十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十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交易一方為個人、單筆或者當日累計等值一萬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關于免于報告的交易:
如未發現交易可疑的,免于大額交易報告的有九類交易:P156
由此看來反洗錢法律主要有三部:
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
2007年3月l日起施行的《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