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 破產法律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共十二章一百三十六條,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破產是一個法律概念。也是一種經濟現象,它是指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時,依法終止其經營資格。
關于破產條件:
《企業破產法》第二條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債務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關于逾期申報債權的法律后果:
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
關于破產程序※
破產程序也叫破產還債程序。它主要包括破產申請和受理、破產宣告、破產清算三大程序。
破產程序與通常的審判程序相比,具有以下特點:
第一,破產程序是清償債務的特殊手段;
第二,破產程序的適用以法定事實存在為前提;
第三,破產程序以債權人依法得到公平受償為目的;
第四,破產程序實行一審終審。
關于破產清算程序:
具體步驟:首先是破產宣告,其次是變價和分配,最后是破產程序的終結。
關于破產財產的分配清償順序: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2)破產人欠繳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即欠繳的和稅款)
(3)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