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資金罪(P278-281) ★
定義:非國有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主體:特殊主體,即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非國家工作人員。追究刑事責任的數額起點是: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的;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非國有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行為。
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
客體: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與國家財產,屬于瀆職犯罪。
客觀表現: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主體:特殊主體,為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主觀方面是過失。
處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從業人員職業操守》概述(P284-291)
宗旨:為規范行為,提高整體素質和職業道德水準,建立健康的企業文化和信用文化,維護良好信譽,促進健康發展,制定本職業操守。
從業人員:指在境內設立的金融機構(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及政策性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及貨幣經紀公司)工作的人員,勞務派遣或外包公司委派到金融機構中工作的人員也屬此范疇。
適用范圍:遵守職業操守,并接受所在機構、自律組織、監管機構和社會公眾的監督,從業人員應在從業生涯中恪守誠信、合規、盡職的職業價值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