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詐騙罪(P269-276)
主體:一般主體自然人。
內容: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
信用證詐騙罪
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附隨的單據、文件;使用作廢的信用證;騙取信用證;以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
信用卡詐騙罪★
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使用以虛假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使用作廢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惡意透支的,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
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
票據詐騙罪:明知是偽造、變造、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簽發空頭支票或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以騙取財物的;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以騙取財物的。
金融憑證詐騙罪:使用偽造、變造的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是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利用銀行結算憑證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