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公司法律制度
我國《公司法》于1994年頒布實施。修改后的《公司法>>2006年1月1日開始實施。新《公司法》共二百一十九條。
公司的資本制度
我國公司資本制度的特點是:
(1)強調資本法定。(資本必須以章程加以確定,并應由股東認足、繳足或募足)
(2)強調公司必須有相當的財產與其資本總額相維持。
(3)強調公司資本不得任意變更。
公司的組織機構:
公司終止制度:
公司終止主要有兩種情形:(1)公司破產。(2)公司解散。
值得注意的是:除公司合并、分立免于清算外,公司均必須進行清算,清理債權債務。清算完結,完成公司注銷登記,公司法人資格才告消滅。
在行政執法的實踐中,常有吊銷公司法人營業執照的情形。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只是意味著公司被依法撤銷。此時,公司不能再進行經營活動,必須在清算后才能注銷營業執照。否則,會產生公司不講行清算就已終止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