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銀行業務禁止
6.3.1商業銀行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的禁止
《商業銀行法》第四十條規定:“商業銀行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于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
前款所稱關系人是指:(一)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二)前項所列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6.3.2對商業銀行存貸業務中不正當手段的禁止
我國商業銀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具體表現:一是利率方面的不正當競爭;二是金融服務方面的不正當競爭。
現實中的常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有獎儲蓄,儲蓄贈送禮品、現金等。
6.3.3同業拆借業務的禁止
同業拆借,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禁止利用拆入資金發放固定資產貸款或者用于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