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資本管理:第二節巴塞爾資本協議與我國銀行業資本監管(掌握★★★)
熟悉資本管理的國際監管標準,掌握我國的監管要求。
考點1巴塞爾資本協議 【免費試聽>>電子版考點領取】
(一)第一版巴塞爾資本協議
1988年,巴塞爾委員會正式出臺了第一版巴塞爾資本協議,確立了資本充足率監管的基本框架,第一次在國際上明確了資本充足率監管的三個要素,即監管資本定義、風險加權資產計算和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
1.統一了監管資本定義
2.建立了資產風險的衡量體系
3.確定了資本充足率的監管標準
(二)第二版巴塞爾資本協議
2004年,巴塞爾委員會發布了第二版巴塞爾資本協議,也稱為巴塞爾新資本協議。
1.第一支柱:最低資本要求
2.第二支柱:監督檢查
3.第三支柱:市場紀律
(三)第三版巴塞爾資本協議
2010年12月16日,巴塞爾委員會發布了第三版巴塞爾資本協議的最終文本。
1.強化資本充足率監管標準
2.引入杠桿率監管標準
3.建立流動性風險量化監管標準
考點2我國銀行業資本監管
(一)資本充足率計算公式
資本充足率=(總資本一對應資本扣減項)/風險加權資產× l00%
一級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一對應資本扣減項)/風險加權資產×l00%
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核心一級資本一對應資本扣減項)/風險加權資產× l00%
(二)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
參考第三版巴塞爾資本協議的規定,將資本監管要求分為四個層次:
第一層次為最低資本要求。
第二層次為儲備資本要求和逆周期資本要求。
第三層次為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資本要求。
第四層次為第二支柱資本要求。
(三)資本定義
1.核心一級資本
核心一級資本是銀行資本中最核心的部分,承擔風險和吸收損失的能力也最強。
2.其他一級資本
3.二級資本
4.資本扣除項
(四)過渡期安排
為緩解新的監管標準對國內銀行資本充足率的影響,降低因資本充足壓力對銀行信貸供給能力和經濟增長可能的負面效應,《資本辦法》設定了6年的資本充足率達標過渡期。我國商業銀行應于2018年底前全面達到相關資本監管要求,并鼓勵有條件的銀行提前達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