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貸款審批
9、1貸款審批原則
9、1、1信貸授權
1、信貸授權的含義
定義: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其所屬業務職能部門、分支機構和關鍵業務崗位開展
授信業務權限的具體規定。
分類:
1) 直接授權:銀行業金融機構總部對總部相關授信業務職能部門或直接管理的經營單位授予全部或部分的信貸產品一定期限、一定金額內的授信審批權限。
2) 轉授權:受權的經營單位在總部直接授權的權限內,對本級行各有權審批人、相關授信業務職能部門和所轄分支機構轉授一定的授信審批權限。
3) 臨時受權:被授權人因故不能履行業務審批職責時,臨時將自己權限范圍內的信貸審批權限授予其他符合條件者代為行使,并到期自動收回。
2、信貸授權的原則與方法
原則:授權適度、差別受權、動態調整、權重一致
方法:載體——授權書(內容,有效期)、規章制度、部門職責、崗位職責等
形式——分別按受權人、授信品種、行業、客戶風險評級、擔保方式劃分
9、1、2審貸分離
1、含義
定義:將信貸業務辦理過程中的調查和審查環節進行分離,分別由不同層次和不同部門(崗位)承擔,以實現相互制約并充分發揮信貸審查人員專業優勢的信貸管理制度。
意義:獨立性和科學性;實現專家審貸;促進信貸管理機制改革、提高信貸管理水平及提高信貸資產質量
2、一般操作流程
1)形式:崗位分離;部門分離;地區分離
2)信貸業務崗與信貸審查崗的職責劃分
業務崗:偏于一手資料的直接收集、辦理
審查崗:對已收集、辦理好的資料進行審核——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合理性、可行性
3)實施要點
審查人員與借款人原則上不單獨直接接觸;
審查人員無最終決策權;
審查人員應真正成為信貸專家;
實行集體審議機制——貸款審查委員會、表決原則:集體審查審議、明確發表意見、絕對多數通過
按程序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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