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貸款擔保概述
一、擔保的概念
1.擔保的概念擔保,也稱為債的擔保。根據《擔保法》的內容來看,擔保是指以當事人的一定財產為基礎、能夠用以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和保障債權實現的方法。根據方式不同,擔保可分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2.擔保的性質
(1)選擇性。我國合同法設立了擔保制度,但并未規定當事人必須有擔保。(2)附屬性。合同與擔保之間的關系是從屬關系,即擔保附屬于合同。
(3)保障性。保障合同的履行是擔保的最根本特征。
3.擔保的范圍
(1)抵押擔保范圍。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抵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2)質押擔保范圍。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質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3)保證擔保范圍。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4)留置擔保范圍。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4.擔保的生效時間
(1)抵押合同中,必須辦理抵押物登記的自抵押物登記之日起生效,自愿辦理抵押物登記的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生效。
(2)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生效。(3)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5.無效擔保的原因
(1)主體違法。當事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保證人資格不合法;法律規定的其他情況。
(2)客體違法。抵押財產是擔保法禁止的;抵押或質押財產是贓物或遺失物。
(3)內容違法。如債權人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使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擔保的無效。
二、貸款擔保的作用
貸款擔保是指為提高貸款償還的可能性,降低銀行資金損失的風險,銀行在發放貸款時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以保障貸款順利償還的法律行為。它對于有效防范銀行信貸風險、促進借款人改善經營管理、鞏固發展信用關系和健全市場經濟秩序等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具體來說,主要有以下四方面的作用。1.健全市場經濟秩序
市場經濟要能順利運轉必須以一定的經濟秩序和市場機制為保證,否則就會造成買賣活動無法進行、借貸關系無法維持、生產經營活動無法正常運行,甚至造成整個國民經濟的紊亂,通過對借款企業和貸款銀行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進行擔保,貸款擔保就避免了因為借款人不能歸還貸款本息而對銀行和其他經濟活動產生的不良影響,從而有利于商品流轉秩序的協調穩定和國民經濟的健康運行。
2.有效防范銀行信貸風險
一方面,由于不確定性和信息不對稱,經濟活動不可避免地將會出現很多潛在風險。借款人常常會由于某些客觀原因無法維持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由于某些主觀原因而出現騙貸行為,從而使得銀行信貸資產遭受損失。
另一方面,銀行是典型的負債經營企業,依靠較少的資本金和大量負債支撐大量的信貸資產,其經營活動風險極高。因此,除了通過征信、預測和分析規避風險之外,還通過建立有效的風險管理機制,通過風險轉移、風險分擔和風險約束來減少和消除損失,而貸款擔保就是其中最重要的信貸風險管理方法。
在進行貸款擔保后,如果由于借款人財務狀況惡化或故意逃廢債務等主客觀原因而出現銀行貸款無法償還的情況,銀行就可通過執行擔保來收回貸款本息。因此,貸款擔保為銀行貸款提供了一個可以影響或控制的潛在還款來源,從而減小了銀行的貸款風險,有利于擴大銀行信貸規模和提高信貸資金使用效率。
3.促進借款人改善經營管理
對于借款人而言,貸款擔保有利于借款人自身改善經營管理。具體來說有:
(1)貸款擔保使得借款人能充分利用固定資產、存貨資產、其他抵(質)押資產、第三人信用等方式增加資信等級,克服信用貸款條件較為苛刻的融資瓶頸,從而極大地拓展資金來源,有利于借款人擴大經營規模,提高盈利能力和競爭力。
(2)提供貸款擔保的第三人,比如擔保公司、關聯企業或其他的第三人,為了保證自身財產安全,必然關心借款企業的經營狀況和履約能力變化。為了防止借款企業因為經營不善失去還貸能力,擔保人不僅會督促借款人按期還本付息,而且還會積極幫助借款人改善經營管理、克服經營管理困難,因而有利于借款人提高業績和競爭力。
(3)相對于信用貸款而言,由于擔保貸款風險相對較低,因而貸款利率也就相對較低。因此,通過充分利用自身的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借款人可以有效降低財務成本,提高自有資本的盈利能力。
4.鞏固發展信用關系
良好的信用關系需要良好的信用制度和償債還貸順序為條件,但現實經濟中債務拖欠、賴賬等現象時常發生,這就破壞了信用關系。貸款擔保對借款人和擔保人形成了約束,使得銀行與借款人、借款人與擔保人、擔保人與銀行之間形成了規范而正常的信用關系。其中某一方違約,都可通過法律手段進行調整,從而維護金融秩序。因此,貸款擔保使得銀行貸款得以實現,而銀行信用的介入又使得資金盈余方和資金短缺方能夠相互調劑,這就保證了社會資金按比例分配到再生產的各個環節,保證了社會再生產能夠實現正常的循環和周轉。
三、貸款擔保的分類
按照不同的標準,貸款擔保有不同的分類。按照擔保責任承載體的不同,貸款擔保可以分為人的擔保和財產擔保。人的擔保主要是指由作為第三人的自然人或法人向銀行提供的、許諾借款人按期償還貸款的保證。若債務人未按期還款,擔保人將承受還款責任。財產擔保又分為不動產、動產和權利財產擔保,這類擔保主要是將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抵押給銀行。
1.抵押擔保
(1)概念。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銀行)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抵押擔保需訂立抵押合同,抵押人是提供抵押物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抵押權人是接受擔保的債權人,抵押物是作為擔保債權履行而特定化了的財產。
(2)特點。抵押擔保具有以下特點:
①抵押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債務人自己,而在保證擔保中的債務人自己不能作為擔保人。②抵押物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
③抵押人不轉移抵押物的占有,可以繼續占有、使用抵押物。
④抵押擔保是以抵押物作為債權的擔保,抵押權人具有控制權、支配權和優先受償權。控制權是指在抵押權設定后,抵押人在抵押期間不得隨意處分抵押物。支配權是指在抵押權人在實現抵押權時,對抵押物的價款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優先受償是指當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其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權時,有抵押權的債權人優先于其他債權人受償。
(3)內容。根據《擔保法》第39條,抵押擔保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內容:被擔保的銀行貸款的具體種類、金額;債務人(借款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或使用權權屬;抵押擔保的范圍;貸款銀行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2.質押擔保
(1)概念。質押擔保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
動產質押指債務人(借款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銀行)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或者第三方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為質物。
權利質押指以債務人(借款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財產權利為標的而設定的質權。按照擔保法的規定,可以作為質押的權利包括:匯票、支票、本票、倉單、債券、存款單、提單;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這項規定是為了今后逐步擴大權利質押的范圍而設定的。除擔保法規定的以上這些財產權利以外,其他權利均不得質押,均不得成為權利質權的標的。
(2)特點。動產質押是質押的一般形式,其核心內容是債權人的質權,質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
動產質押具有以下特點:
①動產質押的質押物必須是動產,不動產不能作為質押物;②出質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債務人本人;
③質物必須轉移于債權人占有,質押合同才生效;④質權人就質物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權利質押具有以下特點:它是以所有權以外的、可轉讓的財產權作為質押標的,它的客體不是一般的物,而是以權利的形態存在;權利質押將根據債權證券的交付、質押設定的通知或其他方法·發生占有的轉移或類似的效力。
(3)內容。根據《擔保法》第65條,質押擔保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幾項內容:被擔保的銀行貸款具體種類、金額;債務人(借款人)履行債務的期限;質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質押擔保的范圍;質押物移交的時間性;貸款銀行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質押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3.保證擔保
(1)概念。保證擔保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銀行)約定,當債務人(借款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保證擔保分為一般責任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2)特點。保證擔保具有以下特點: 、
①保證屬于人的擔保范疇。保證不同于抵押、質押、留置等物的擔保形式,它是以保證人的信譽和不特定的財產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
②保證人必須是主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債務人不得為自己的債務作保證。
③保證債權與其他普通債權一樣,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如果保證人有多個債權人,有保證的債權人并不比其他債權人優先受償。
④設立保證擔保的程序較為簡便。設立保證擔保,不需要到有關部門登記,因此,相對于抵押、質押等擔保形式來說,保證具有手續簡便、有利于當事人操作等優點。
(3)內容。根據《擔保法》第15條,保證擔保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內容:被保證的銀行貸款的種類、金額;借款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保證的方式;保證擔保的范圍;保證的期間;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保證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4.定金擔保
定金擔保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會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較少用于銀行信貸業務中。
5.留置擔保
留置擔保是指債權人(銀行)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借款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留置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