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資業務是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區別于商業銀行的一類特色業務,是在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商業化改革轉型過程中,逐步探索發展出的一項業務,是不良資產主業的一項重要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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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與不良資產相關的投資業務主要包括在處置不良資產過程中獲取的股權、不良資產追加投資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或認可的其他形式投資業務。
(3)處置不良資產過程中獲取的股權:處置該類股權時應優先考慮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處置變現,對于難以變現或立即變現損失較大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可階段性持有,但需明確退出的方式和期限。
(4)不良資產追加投資業務:應審慎開展,并確保追加投資用于項目建設或企業回復正常生存經營。
(5)提供流動性支持需滿足以下條件:
①需以收購不良資產或債轉股資產為前提;
②對應的基礎資產需為存量的不良資產或債轉股資產,而非增量的信貸資產;
③對應的問題企業需存在資金缺口、流動性緊張或資金鏈斷裂等情形;
④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需審慎研究為風險機構提供短期流動性支持的必要性,流動性支持原則上不應超過一年;
⑤雙方需通過合同等方式明確,待風險機構生產經營恢復正常、具備獲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等條件后,及時收回流動性支持。
(6)開展追加股權投資需滿足以下條件
①追加股權投資需為階段性持有,制定明確的退出計劃,原則上應在3年內退出,不得以追加股權投資形式變相開展長期股權投資或設立子公司;
②以獲取價值增值為目的開展的追加股權投資業務,持股比例不得超過被投資企業股權的20%,同時不能成為被投資企業的第一大股東;
④以風險控制為目的開展的追加股權投資業務,持股比例可不受前述限制,但應以派駐董事、監事、財務總監等形式在董事會或經營層決策中享有否決權等控制性權利;
⑤股權退出計劃應按要求報送監管機構,無法按期退出的需全額計提資本,并盡快采取有效措施實現退出;
⑥因收購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和并購重組高風險金融機構獲取的股權也需滿足上述規定。
(7)通過SPV開展不良資產業務
①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通過SPV募集外部資金用于不良資產收購和投資業務,需嚴格遵守《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監管辦法》中關于特殊目的實體的監管規定。
②需充分論證設立SPV的必要性,通過SPV募集的資金只能用于不良資產收購和相關投資業務,業務終結后原則上應在一個月內清理關閉,內審部門需定期對SPV業務開展和關閉情況進行審計。
③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需對SPV實施穿透管理,明確各參與方的風險承擔責任,對外部資金來源進行審查,確保資金來源于合格的機構投資者;不得通過嵌套等方式直接或變相引入個人投資者資金,不得對外部資金承擔剛性兌付或兜底義務。
④不得通過SPV為金融機構規避資產質量監管提供通道,不得通過SPV掩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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