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日前出臺了《海南省消防安全責任制規定》(省政府275號令,以下簡稱《規定》),對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社會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作出明確規定。我省是國務院《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出臺后全國首個出臺配套規章的省份。《規定》是海南地方消防立法的又一重要成果,對健全完善消防安全責任體系,推動新時代海南消防事業持續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一、《規定》的主要亮點
1、凸顯了民生保障要求,規定政府掛牌督辦重大和區域性火災隱患,改善老城區、城中村等區域的消防安全條件。
2、適應“智慧城市”建設,規定了推廣互聯網、物聯網等信息技術在消防安全領域的應用。
3、落實“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的理念,明確和細化了行業部門消防安全基礎建設、行業排查治理、宣傳教育培訓等職責。
4、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運用市場經濟手段化解火災風險。規定在老城區、城中村、偏遠農村推行火災惠民保險,在公眾聚集場所和火災高危單位推行火災公眾責任保險;將消防安全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內容,推動建立行業消防安全自律機制。
5、突出火災防控“靶心”,對火災高危單位在人防、物防、技防方面實行更加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特別是結合我省石化產業發展實際,規定易燃易爆場所應當建立與本單位生產技術相適應的應急處置隊伍,儲備充足的滅火藥劑。
6、加強微型消防站建設,明確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社區按照規定建立微型消防站,履行消防安全巡查、滅火救援、消防演練和宣傳工作職責。
7、創新社會消防治理,突出落實網格化管理,規定鄉鎮、街道明確消防安全管理機構、人員。農村、社區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落實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開展防火巡查、檢查。
8、明確派出所職責,規定公安派出所應當配備專兼職消防民警和消防文員,并賦予其在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委托范圍內實施消防行政處罰等,為派出所查處消防安全隱患和違法行為提供制度保障。
9、注重消防考評結果應用,將消防工作考核結果納入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政績考核評價體系,納入社會單位評先評優、評級評星內容。
10、責任關口前移,對消防安全責任落實不到位的,將實施嚴厲問責,規定了6種問責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