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住建廳發布《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技術服務管理辦法(試行)》通知,通知要求項目負責人應當具有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具體通知如下:
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技術服務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省綜改示范區行政審批局,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技術服務活動管理,規范市場行為,保障服務質量,我廳制定了《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技術服務管理辦法(試行)》,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落實。
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3年8月28日
(主動公開)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技術服務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技術服務活動管理,規范市場行為,保障服務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結合山西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技術服務(以下簡稱技術服務)是指為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消防審驗主管部門)提供技術服務的活動。
第三條 ?在山西省行政區域內開展技術服務活動,以及對從事技術服務活動的單位及其技術人員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指導監督全省技術服務活動及管理工作。山西省消防技術站為監督管理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技術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技術服務單位應當設立技術負責人和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負責對本單位的技術服務質量進行指導和管理,對出具的結論文件進行技術審核。項目負責人負責項目組織實施和管理,對項目服務質量負責。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的技術人員是指取得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取得一級注冊建筑師、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注冊電氣工程師、注冊化工工程師注冊執業資格并在消防審驗技術服務單位執業,且具備10年以上相關專業設計、審查工作經歷的人員。
第七條 ?消防審驗主管部門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技術審查服務納入政府購買服務范圍,切實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 ?能力條件
第八條 ?技術服務單位應當具備以下基礎條件:
(一)具備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備行業甲級工程設計資質(建筑、化工、電力工程可為相應專業甲級資質),且建筑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等級不低于B級;
(三)技術負責人應當具備一級注冊建筑師、注冊電氣工程師或者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資格,且具備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具有10年以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或消防設計技術審查工作經歷,主持過3項以上大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或消防設計技術審查工作;近5年內未因違反工程建設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受到行政處罰;
(四)項目負責人應當具有注冊建筑師、注冊建造師或者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近5年未因違反工程建設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受到行政處罰;
(五)專業技術人員人數不少于15人。其中,建筑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3人,結構、給排水、暖通、電氣等專業技術人員各不少于2人;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給水排水專業和暖通空調專業各不少于1人;一級注冊建筑師、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供配電專業的注冊電氣工程師各不少于1人;從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外的其他專業工程技術服務活動的,還應當配備相應專業類別且具備高級職稱的技術人員,人數不少于3人;從事化工工程消防設計文件技術審查服務的,還應當配備不少于1名注冊化工工程師;從事電力工程消防設計文件技術審查服務的,還應當配備不少于1名發輸變電專業注冊電氣工程師;
(六)上一年度工程設計收入不低于1500萬元;
(七)工作場所建筑面積不少于300平方米;
(八)有健全的技術管理和質量保證體系。
第三章 ?服務要求
第九條 ?技術服務單位開展消防技術服務活動應當遵循客觀獨立、合法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十條 ?技術服務單位及其技術人員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我省有關規定開展技術服務活動,并對出具的意見或者報告負責。
第十一條 ?技術服務單位可以從事特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文件技術審查,主要根據有關規定對消防設計文件的編制深度、是否存在違反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條文和帶有“嚴禁”“必須”“應”“不應”“不得”等要求的非強制性條文的情況等進行審查,并形成審查意見或者報告。
第十二條 ?技術服務單位出具的意見或者報告應當由本單位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簽名并加蓋執業印章,同時加蓋單位印章。
第十三條 ?技術服務單位的技術人員應當每年參加職業培訓。
第十四條 ?技術服務單位承接技術服務業務,應當與委托方簽訂技術服務合同,在服務合同中明確項目負責人,并約定服務內容、服務期限、服務質量標準等。
第十五條 ?技術服務單位應當建立檔案管理制度,在技術服務項目完成后,及時建立技術服務檔案。檔案保管期限為長期。
第十六條 ?技術服務單位與所審查項目相關的建設、設計等單位不得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第十七條 ?技術服務單位從事服務活動,應當履行下列責任和義務:
(一)不得出具虛假、失實的意見或者報告;
(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我省有關規定開展服務活動;
(三)指派滿足項目需要、具備相應資格的從業人員從事服務活動;
(四)獨立完成承接業務,不得轉包,或者冒用其他單位名義從事服務活動;
(五)服務活動要求全過程記錄,客觀、真實、完整記錄服務活動數據,做到全過程可追溯;
(六)接受并配合消防審驗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技術服務單位技術人員在從事服務活動中,應當履行下列責任和義務:
(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我省有關規定提供技術服務;
(二)不得同時受聘于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消防審驗技術服務單位;
(三)從事消防審驗技術服務活動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或者職稱;
(四)不得冒用其他人員名義從事技術服務活動;
(五)按規定接受繼續教育和職業培訓。
第四章 ?技術服務能力審查考核
第十九條 ?申請從事技術服務活動的單位需提交以下資料(詳見附件):
(一)法人代表聲明、技術負責人和項目負責人的承諾書;
(二)單位基本信息表、從業人員匯總表、從業人員基本信息表;
(三)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工作場所印證材料;
(五)技術管理和質量保證體系;
(六)單位業績材料。
第二十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每年10月組織開展申報單位和技術人員的技術服務能力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資料審查。組織對申報資料的符合性、完整性以及是否滿足開展技術服務的基礎條件進行審查。審查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并退回申請資料。
(二)能力考核。組織對申報單位擬從事技術服務的從業人員技術能力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評定申報單位技術服務能力的重要參考依據。
經審查考核符合要求的申報單位,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按照規定程序予以公布。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通過建設工程消防技術服務信息管理系統,依法依規采集和公布技術服務單位、技術人員和技術服務活動等有關信息,發布監督檢查、行政處罰、不良信用記錄等信息,并為社會提供有關信息查詢服務。
第二十二條 ?各級消防審驗主管部門對技術服務單位的服務質量、市場行為等進行信用評價,實行分級分類監管,執行事前信用承諾,加強誠信教育,提升消防執法懲戒效果,督促技術服務單位及其技術人員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信用管理辦法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 ?消防審驗主管部門可通過“雙隨機、一公開”等方式對本行政區域內技術服務單位及從業人員行為規范等技術服務活動進行動態監管,也可以根據技術服務單位的火災事故關聯情況等,對技術服務單位開展專項檢查。
第二十四條 ?消防審驗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技術服務單位的工作場地進行檢查;
(二)向技術服務單位、委托方及相關單位和人員詢問、調查有關情況;
(三)查閱、復制有關技術服務資料;
(四)組織專家對技術服務單位出具的意見或報告進行復核;
(五)對技術人員的專業技術能力進行檢查。
被監督檢查的技術服務單位及其從業人員應當積極配合,如實提供相關資料,不得拒絕、妨礙或者阻撓。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除采取信用管理外,涉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依法給予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消防審驗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規參與建設工程消防技術服務經營活動,利用職務接受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財物,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等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虛假文件,是指技術服務單位未提供服務或者以篡改結果方式出具的意見或者報告,或者出具與實際情況嚴重不符、結論定性嚴重偏離客觀實際的意見或報告。
本辦法所稱失實文件,是指技術服務單位出具的與當時實際情況部分不符、結論定性偏離客觀實際的意見或報告。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本辦法所規定內容,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附件:《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技術服務 管理辦法(試行)》圖解.jpg
官方原文鏈接:http://link.233.com/11027/wjfg/zcwj/202310/t20231008_2509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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