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沉式廣場
用于防火分隔的下沉式廣場等室外開敞空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分隔后的不同區域通向下沉式廣場等室外開敞空間的開口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13m。室外開敞空間除用于人員疏散外不得用于其他商業或可能導致火災蔓延的用途,其中用于疏散的凈面積不應小于169m2。
2.下沉式廣場等室外開敞空間內應設置不少于1部直通地面的疏散樓梯。當連接下沉廣場的防火分區需利用下沉廣場進行疏散時,疏散樓梯的總凈寬度不應小于任一防火分區通向室外開敞空間的設計疏散總凈寬度。
3.確需設置防風雨篷時,防風雨篷不應完全封閉,四周開口部位應均勻布置,開口的面積不應小于該空間地面面積的25%,開口高度不應小于1.0m;開口設置百葉時,百葉的有效排煙面積可按百葉通風口面積的6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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