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建筑的疏散寬度
1)一般規定
①除《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另有規定外,公共建筑內疏散門和安全出口的凈寬度不應小于0.90m,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的凈寬度不應小于1.10m。
②高層公共建筑內樓梯間的首層疏散門、首層疏散門、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的最小凈寬度(m)
| 樓梯間的首層疏散 | 走道 |
| |
建筑類別 |
門、首層疏散外門 |
單面布房 |
雙面布房 | 疏散樓梯 |
高層醫療建筑 | 1.30 | 1.40 | 1.50 | 1.30 |
其他高層公共建筑 | 1.20 | 1.30 | 1.40 | 1.20 |
⑧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觀眾廳的疏散門不應設置門檻,其凈寬度不應小于1.40m,且緊靠門15內外各1.40m范圍內不應設置踏步。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的室外疏散通道的凈寬度不應小于3.00m,并應直接通向寬敞地帶。
2)劇場、電影院、禮堂、體育館等場所 劇場、電影院、禮堂、體育館等場所的疏散走道、疏散樓梯、疏散門、安全出口的各自總凈寬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觀眾廳內疏散走道的凈寬度應按每100人不小于0.60m計算,且不應小于1.00m;邊走道的凈寬度不宜小于0.80m。布置疏散走道時,橫走道之間的座位排數不宜超過20排;縱走道之間的座位數:劇場、電影院、禮堂等,每排不宜超過22個;體育館,每排不宜超過26 個;前后排座椅的排距不小于0.90m時,可增加1.0倍,但不得超過50個;僅一側有縱走道時,座位數應減少一半。
②劇場、電影院、禮堂等場所供觀眾疏散的所有內門、外門、樓梯和走道的各自總凈寬度,應根據疏散人數按每1 00人的最小疏散凈寬度不小于下表的規定計算確定。
劇場、電影院、禮堂等場所每100人所需最小疏散凈寬度(m/百人)
觀眾廳座位數(座) | ≤2500 | ≤1200 | ||
耐火等級 | 一、二級 | 三級 | ||
| 門和走道 | 平坡地面 | 0.65 | 0.85 |
疏散部位 | 階梯地面 | 0.75 | 1.OO | |
樓梯 | 0.75 | 1.O0 |
③體育館供觀眾疏散的所有內門、外門、樓梯和走道的各自總凈寬度,應根據疏散人數
按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凈寬度不小于下表的規定計算確定。
體育館每100人所需最小疏散凈寬度(m/百人)
觀眾廳座位數范圍(座) | 3000~5000 | 5001~10000 | 10001~20000 | ||
|
| 平坡地面 | 0.43 | 0.37 | 0.32 |
疏散部位 | 門和走道 |
階梯地面 |
0.50 |
0.43 |
0.37 |
樓梯 | 0.50 | 0.43 | 0.37 |
注:本表中對應較大座位數范圍按規定計算的疏散總凈寬度,不應小于對應相鄰較小座位數范圍按其最多座位數計算的疏散總凈寬度。對于觀眾廳座位數少于3000個的體育館,計算供觀眾疏散的所有內門、外門、樓梯和走道的各自總凈寬度時,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凈寬度不應小于相關規定。
④有等場需要的入場門不應作為觀眾廳的疏散門。
3)除劇場、電影院、禮堂、體育館外的其他公共建筑
除劇場、電影院、禮堂、體育館外的其他公共建筑,其房間疏散門、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的各自總凈寬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每層的房間疏散門、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的各自總凈寬度,應根據疏散人數按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凈寬度不小于下表的規定計算確定。當每層疏散人數不等時,疏散樓梯的總凈寬度可分層計算,地上建筑內下層樓梯的總凈寬度應按該層及以上疏散人數最多一層的人數計算;地下建筑內上層樓梯的總凈寬度應按該層及以下疏散人數最多一層的人數計算。
| 耐火等級 | |||
建筑層數 |
一、二級 |
三級 |
四級 | |
| 1-2層 | 0.65 | 0.75 | 1.00 |
地上樓層 | 3層 | 0.75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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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層 | 1.00 | 1.25 |
| |
| 與地面出入口地面的高差≤10m | 0.75 |
|
|
地下樓層 |
與地面出入口地面的高差>10m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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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地下或半地下人員密集的廳、室和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其房間疏散門、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的各自總凈寬度,應根據疏散人數按每100人不小于1.00m計算確定。
③首層外門的總凈寬度應按該建筑疏散人數最多一層的人數計算確定,不供其他樓層人員疏散的外門,可按本層的疏散人數計算確定。
④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中錄像廳的疏散人數,應根據廳、室的建筑面積按不小于1.0 人/m2計算;其他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的疏散人數,應根據廳、室的建筑面積按不小于0.5 人/m2計算。
⑤有固定座位的場所,其疏散人數可按實際座位數的1.1倍計算。
⑥展覽廳的疏散人數應根據展覽廳的建筑面積和人員密度計算,展覽廳內的人員密度不宜小于0.75人/m2。
⑦商店的疏散人數應按每層營業廳的建筑面積乘以下表規定的人員密度計算。對于建材
商店、家具和燈飾展示建筑,其人員密度可按下表規定值的30%確定。
1樓層位置 | 地下第二層 | 地下第一層 | 地上第一、二層 | 地上第三層 | 地上第四層及以上各層 |
|人員密度 | 0.56 | 0.60 | 0.43~0.60 | 0.39~0.54 | 0.30~0.42 |
6)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不宜在窗口、陽臺等部位設置封閉的金屬柵欄,確需設置時,應能從內部易于開啟;窗口、陽臺等部位宜根據其高度設置適用的輔助疏散逃生設施。